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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企业应将成本公开及答复的汇总情况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同级水务主管部门。
  在水价调整听证会上,企业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成本公开的有关情况及企业答复情况。
  (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
  1、实施主体
  市、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公开方式
  供水价格调整前,需公开供水成本监审报告。在听证会举行前15天,成本监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
  3、公开内容
  成本监审报告要载明被监审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成本数据等有关情况,包括对成本监审的依据、程序、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等作必要的说明。
  4、组织实施
  上海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队具体承担市属供水企业的成本监审公开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所属供水企业的成本监审公开工作。
  在成本监审过程中,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监督,以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
  成本监审报告公开期间,成本监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并将有关问题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
  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成本监审公开的主要情况及答复情况;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成本公开期间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有关方面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市排水成本公开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四、工作步骤
  供水成本公开按照“先市属企业、后区属企业”的顺序稳步推进。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域供水成本公开工作方案,于2012年6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水务局备案。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
  1、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2、城市供水成本费用表

  附表1:
  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  )年

(  )年

(  )年

备注

一、企业财务情况

A1

    

(一)资产(万元)

A2=A3+A4

    

1、流动资产

A3

    

2、非流动资产

A4

    

     其中:固定资产

A5

    

(二)负债(万元)

A6=A7+A8

    

1、流动负债

A7

    

2、非流动负债

A8

    

(三)所有者权益(万元)

A9

    

(四)主营业务损益(万元)

A10

    

1、主营业务收入

A11

    

2、主营业务成本

A12

    

3、期间费用

A13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A14

    

5、主营业务净利润

A15=A11-A12-A13-A14

    

6、主营业务净资产利润率(%)

A16=A15÷A9×100

    

(五)其他业务利润(万元)

A17=A18-A19

    

1、其他业务收入

A18

    

2、其他业务支出

A19

    

二、供水与销售

A20

    

1、年供水总量(万m3

A21

    

2、年售水总量(万m3

A22

    

3、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万m3

A23

    

4、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万m3

A24

    

5、最高日供水量(万m3

A25

    

6、年销售收入(万元)

A26

    

7、供水价格(元/ m3

A27=A26÷A22

    

8、居民用水按户抄表的水量

(万m3

A28

    

9、居民按户抄表的水量占居

民用水总量比率(%)

A29

    

三、人员及工资情况

A30

    

1、实有人员数量(人)

A31

    

2、年职工平均工资、津贴、

补贴(万元)

A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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