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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1]019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供水行业及水价管理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的要求,促进本市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推进本市供水行业价格监管机制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作重要探索。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合法合规、科学监督的原则;
  2、坚持公开透明、客观真实的原则;
  3、坚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4、坚持立足实际、创新方法的原则。
  三、具体要求
  (一)供水成本公开
  1、实施主体
  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公开方式
  (1)调价前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企业应通过本企业网站或市、区县政府部门网站公开成本。公开时间应截至到听证会召开当天,且不得少于1个月。
  (2)年度公开。当年不启动调价程序时,企业应在9月底前公开上年度水价成本,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3、公开内容
  (1)调价前公开。应包括调价前连续三年的企业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供水价格调整的重要问题。供水企业成本公开的项目详见附表1、2。
  (2)年度公开。应包括上年度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重点说明企业成本明显变动的原因。年度公开的表式与调价前公开的表式应保持一致。
  4、组织实施
  市属供水企业以合并报表的方式在上海供水热线网站上公布成本信息。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答复的,社会公众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水务主管部门反映或投诉。
  在成本公开前,企业应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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