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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要严格落实《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沪价费[2004]050号、沪财预联[2004]36号)规定,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有关单位为养殖、屠宰企业和个人提供消毒、屠宰点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市、区(县)价格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或不检疫也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四、完善检疫工作经费保障
  此次规范收费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原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相关执收单位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保障。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5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收文后,应及时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对2011年9月15日起至收文之日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收取的收费收入,凡缴费人要求退付的,各执收单位应积极予以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3、停止征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项目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种类

单位(次)

产地检疫收费标准

屠宰检疫收费标准

备 注

大家畜

头(匹)

3元

6元

指牛马驴骡驼等

中家畜

头(只)

2元

4元

指猪等

羊

只

1元

2元

 

犬

只

2元

  

禽、兔、鸟类

羽(只)

0.08元

0.08元

 

雏禽

羽(只)

0.03元

 

10日龄以内

蜜蜂

箱

0.4元

  

大型野生动物

头(匹)

13元

 

指象狮虎等

中型野生动物

头(只)

9元

 

指狼等

小型野生动物

只

4元

 

指野兔等

其他动物

头(只)

1元

 

含各类观赏动物

实验小动物

只

0.3元

  

零散脏器类

公斤

 

0.05元

含头、蹄、血

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

头(只)

27元

 

指牛等

头(只)

13元

 

指猪羊等

精液

管

0.8元

 

指0.25ml冷冻管

胚胎

个

9元

  

种蛋

枚

0.05元

 

仅限于跨省调运的

商品水产种苗

车(次)

20元

 

指1吨以下运输车辆

车(次)

30元

 

指1(含)-3吨运输车辆

车(次)

50元

 

指3吨(含)以上的运输车辆

亲本水产种苗

尾

0.1元

 

指常规养殖类

尾

2元

 

指特种鱼类(含观赏类)

尾

0.5元

 

指虾类

只

2元

 

指蟹、贝、鳖、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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