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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监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城北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城北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7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城北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冀中银报〔2011〕116号)和《关于对韩斌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中银报〔2011〕117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城北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向阳大街支行”。

  二、该机构升格后业务范围调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韩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向阳大街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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