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在地统计、全行业统计的原则。以常住单位所在地为基础,实现全行业、全口径、大范围统计。
三、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对象及内容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所确定的标准,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计算机技术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共涉及国民经济14个门类,46个大类,193个中类,431个小类行业。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在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行业向外提供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4.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