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统计局 2011年12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我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要求,是我省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增加就业、扩充地方财力、实现转型跨越、再造一个新山西的重要举措。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利于客观及时地反映我省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行业分布等情况;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核算质量和水平,为制定我省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有利于监测和研究分析服务业各行业发展进程,为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服务,以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服务业统计的实施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如实客观地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不得虚报和瞒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统计信息。
(二)坚持整体设计、分散收集、统一核算的原则。在国家统计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框架下,对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整体设计,统一行业范围、统一统计口径、统一指标体系、分散收集数据、统一核算增加值。
(三)坚持条块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按照条块划分,实现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有机结合,各级统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负总责、各部门承担所属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做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相互配合、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