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银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廉通储蓄所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廉通储蓄所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9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廉通储蓄所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工银冀营函〔2011〕2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廉通储蓄所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廉通支行”。

  二、该机构升格后业务范围调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证券业务(包括代理股东账户开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以及开展集中银期转账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办理个人、法人理财业务;办理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和黄金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戎红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廉通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