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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已于2009年2月2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 , 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 2009年7月17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07月17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县旅游业发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本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使旅游业逐步发展成为自治县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和公共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环境改善等重要事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按规定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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