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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定期将发放、变更、注销房产证书,房产出让、出租、交易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登记与房产交易基准价等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共同加强税源控管,先缴税后发证。
  第十五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网上办税工作。
  在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得推诿和拖延。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完税证明和免税文件。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统一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号码,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并联合财政、地税部门定期开展缴费人的户籍、欠费清理,实行分类管理。经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多报、少报或漏报社会保险费额的,应及时反馈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共同建立排污费征收核定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发布系统,及时传递排污费核定数据,定期与税务机关共同分析研究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顺环保、税务、企业三者之间核定、征收、缴纳关系。
  第十八条 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生产以及矿山企业合并与分立等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共同加强税源控管。
  第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在工程承揽以及中标合同签定后,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和拆迁动态信息。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将下列信息以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通报给税务机关:
  (一)发放、变更、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信息;
  (二)社会团体、福利企业和高新企业认定、残疾人证件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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