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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五政规〔20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费征收保障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县的税费征收管理,规范税费征收缴纳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征收各项税费的保障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县的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自治县将税费保障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配合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税费率计征税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违法制定涉税费文件。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不断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建设,配合税务机关实现涉税费信息采集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各金融保险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和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实现与税务机关的网络互通,为税费源库提供数据接口,无偿提供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费信息,实现相关涉税费信息实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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