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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法》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1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五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的保障机制,强化预防事故和化解企业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重点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民爆物品等行业。
  第四条 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承保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引导、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责任保险,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购买责任保险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日常监管的参考内容之一。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
  承保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投保企业做好事前防灾防损工作,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及时支付赔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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