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5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土地收储衔接工作,根据《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计划衔接,保证房屋征收与土地收储协调一致
每年9月底前,辖区政府向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土储办公室)提出下年度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项目计划,市土储办公室审核后编入土地收储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辖区政府依据市土储办公室编制的土地收储年度计划,从中选择出下年度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列入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未列入土地收储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列入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证两个计划协调一致。
二、明确筹融资主体,落实征收补偿资金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土地收储资金,原则上由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融资计划多渠道筹措。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按照市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的数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土地收储各环节实现无缝对接
一是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向市发改、规划、国土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前期手续。二是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项目用地清场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交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三是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出让前的宗地地籍调查、宗地图等组卷手续,移交市国土部门办理供地手续。四是市财政部门在土地公开出让后,20个工作日内将收储成本返还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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