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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


  (三)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中医药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军营、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六进”活动。从2012年开始,每年举办一届省会“国医节”,宣传和普及中医药知识,开展义诊咨询服务,推介中医药适宜技术。到2015年,使群众的中医药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60%。在“12320”公益热线增设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内容,拍摄一部有影响力的反映名老中医的电视片。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中医药文化传播渠道,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中医药工作政策,把中医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局际协调小组的作用,定期召开中医药工作协调会议,研究部署中医药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有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中医药工作,强化中医药管理职能。

  (二)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对中医药的投入倾斜政策,逐步实行中医药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确保全市各级中医事业费占医疗卫生经费的比例逐年提高。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并逐步按照中医门诊和病人住院情况给予支持。对承担国家和省、市中医药攻关课题项目予以扶持和帮助。各级政府每年投入一定资金,对取得国家、省、市级重点中医专科的医院给予支持,对我市省级、市级名老中医带徒培训给予补助,对中医机构引进和培养的国家级或省级中医药人才给予补助,对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给予支持。各级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对中药材种植示范村和种苗示范基地建设给予扶持。在定编、定岗和绩效考核基础上,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技术人员的基本收入给予保障。

  (三)完善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健全中医药服务价格体系,增设中医药特色服务收费项目,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按照医务人员职称,合理确定中医诊查费,并向名老中医倾斜。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中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积极支持将我市生产的中成药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性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将治疗效果好、服务价格适宜的中医诊疗项目增补到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支付范围中,确保中医药特色优势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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