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百色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公开,是指本市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一)各类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各县(区)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