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救助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草拟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承办市财政和市本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和区划地名科。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和报批;组织和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养老服务工作;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企业落实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牵头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福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拟订儿童收养、婚姻、殡葬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收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和华侨的婚姻登记业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职能,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指导收养登记及收养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预决算、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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