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和本部门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接待、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民政宣传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承担全市民政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修改、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民政法制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民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区)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提出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县(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
(三)优抚科(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市优抚政策,监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抚恤标准及优抚办法的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工作;分配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并监督使用;核报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报批评定调整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伤残等级;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优抚对象的信访工作。
拟订市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转业(退役)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市军休服务机构、军供站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四)救灾救济科(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