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百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百发〔2010〕3号)和《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百发〔2010〕4号),设立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老龄工作职责。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民政部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提出财务管理办法;查处和取缔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查处和取缔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区)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监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抚恤标准及优抚办法的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工作;分配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并监督使用;核报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报批评定调整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伤残等级;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优抚对象的信访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市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接收安置;拟订市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指导军休服务机构、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