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全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七)按权限审查审批全市水利建设项目;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江河、水库、河口治理和开发。
(九)指导全市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以及市中心城区堤防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指导全市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5万千瓦/座以下)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按权限审查审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负责全市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三)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市区内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按分级管理规定,组织或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水利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依法开展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五)组织水利科学研究,负责水利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及技术推广;指导全市水利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全局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绩效考核、新闻发布、机关后勤服务指导等工作;负责全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