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完成人员编制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发〔2007〕110号)执行核定编制。5月10日前完成全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编工作。(牵头单位:市编委办;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3. 完成岗位设置。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3号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桂人发〔2009〕70号)、《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10〕189号)和《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10〕200号)开展岗位设置。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由乡(镇)卫生院提出,报县(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方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6月10日前完成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4. 完成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
(1)在岗编外人员确认竞聘资格考试考核。符合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委办、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确认竞聘资格过渡考试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卫办〔2011〕27号)规定条件的在岗编外人员,统一参加6月11日由自治区组织的聘用人员过渡考试。
(2)全员竞聘上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总额控制,要合理使用编制,预留10%编制。6月30日前完成竞争上岗和人员分流工作。
竞聘对象的确认:
①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②2010年2月28日前已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正式合同有执业资格的在岗编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