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
要在现有抗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组建农民抗旱协作组织,健全抗旱服务网络,延伸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推动抗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
四、强化措施,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一)完善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机制。
要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
防洪法》和《
防汛条例》的规定,不断推进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不断强化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管理规范、协调有序、权责明确、步调一致的联动机制,全面提高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能力。
(十二)做好水旱灾害预警预报。
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对中短期天气、水情预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极端灾害性天气事件的监测,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灾害预报的超前性、准确性;各级防汛指挥部要根据洪涝发展情况,加密举行防汛抗旱会商会的频度。
(十三)完善防汛抗旱社会化保障体系。
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及各部门、社会各行业承担的防汛责任,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要以社区、村镇、学校、企业等为单位,通过编制预案简本、科普读物、影像资料、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对公众避险救灾知识的宣传,以提高群众的避险自救能力;要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防汛投资体制,各级财政用于防汛抗旱的预算内资金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增加;要继续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提高技术装备,发挥抗洪抢险减灾生力军的作用。
(十四)严明防汛纪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遵守值班纪律,认真履行各自的防汛职责,服从和服务于防汛保平安的大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汛工作中,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妨碍防汛工作顺利开展的,将按照国家防总《防汛抗旱责任追究制度》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坚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