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5. 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淘汰制度,加速淘汰黄标柴油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3标准的柴油车),按国家要求实行国四排放标准。
主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运输局。
(四)制定减排督查计划和考核问责办法,加强督查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
主要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和本部门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统筹开展好年度减排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污染减排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把减排工作落到实处。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严格问责。
将污染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减排任务不能完成的县(区),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完不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坚决采取停产整改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减排情况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制定减排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11年6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落实2011年减排计划方案,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做到层层分解工作目标,逐项落实工作任务,做到有具体的项目支撑、具体的实施单位、具体的人员负责、具体的进度安排、具体的目标要求,确保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各职能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尤其是 “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将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作为审查规划环评的必要条件,从源头上控制新增量。切实抓好“三同时”验收,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环保验收基本要求,确保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
(五)加强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及时掌握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和设施运行情况,对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企业要责令其整改;对偷排、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