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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2013年全市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2013年全市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2013 年全市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2011-2013年全市消防重点建设目标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我市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充分做好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0〕56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3 年全区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59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实现“四地一带一枢纽”的总体目标,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打造“公安消防铁军”为载体,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全面加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全力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灭火应急救援水平,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实现我市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1. 全市火灾形势平稳,每10万人火灾起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死亡10 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火灾发生。

  2. 全市新建5个消防队站,新购22辆消防车,消防站、消防车辆和消防器材等装备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形成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4. 市本级建成能满足全市应急救援战勤保障需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库。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认真做好消防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消防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使消防工作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城乡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消防规划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同步。新建城区、开发区和旧城改造的公共消防设施要与其它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二)全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90号)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到2012 年12月底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对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考核验收,对考核验收不达标的单位场所要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予以处罚。2012 年12月前,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三)大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消防站、消防车辆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力争在装备配备实战化、储备模块化、管理规范化、技术保障体系化、队伍专业化建设上取得突破,推动消防事业和部队建设科学发展。2011年12月底,全市所有消防执勤大队、中队的消防器材装备要全部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有关的配备标准,个人防护装备全部达到公安部要求的技术标准。至2013 年12月前,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完成消防站建设任务和消防车辆配备任务(见附件1、附件2),确保各建设目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各地要根据实战需要,进一步优化消防装备结构,购置先进实用的高精尖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逐步实现装备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促进灭火救援战斗力提升。

  (四)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0〕56 号)文件精神,力争于2011 年12 月底前完成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任务,并按照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车辆、防护装备、基本救援装备配备标准配备应急救援队(见附件3)。新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员配备为25-30人,每站编配5名现役人员,右江区、田阳、平果、德保、靖西、那坡、凌云、乐业、田林、隆林和西林县要在现有基础上面向社会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人员补充(见附件4),其工资、保险、服装等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继续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地区,要按照“政府核编、合同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大力发展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其中,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年GDP 超过5 亿元的建制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要积极推动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按照国家标准配齐消防装备,加强业务训练和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农村要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开展基本的消防技能训练。

  (六)加强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

  市本级要遵循“紧贴实战、军地联动、联勤保障、便捷高效”的原则,健全完善消防战勤保障体系(见附件5),完善社会联动战勤保障机制,确保随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全面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战勤保障水平。至2013年12月底,市本级要按照要求完成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软、硬件建设和应急救援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见附件6),配齐应急救援通信器材,全面提高我市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作战能力。各级要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聘请应急救援专家和地方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联席会议。

  (七)切实落实消防员健康保障措施。

  各地要按照卫生部2010年颁布实施的《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做好消防员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建设经费保障工作。要严格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确保因伤致残消防官兵得到妥善安置。卫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消防员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措施,建立消防员急、危、重伤病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对已确诊的消防员职业病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减免治疗费用,逐步健全完善的消防员职业健康保障体系。

  三、政策措施和要求

  (一)健全消防工作检查考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消防工作督查机制,将贯彻实施《2011-2013年全市消防重点建设目标》情况列入政务督查内容,建立起半年一督查、年度一考评的政府督查考评制度,定期督促检查,2013年12月前,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落实消防重点建设目标情况进行考评和总结表彰。

  (二)建立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当地消防工作所需经费足额到位,做到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各项建设任务按时完成。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消防战勤保障、招聘应急救援专家组经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城市建设维护费要按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和维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

  现役消防员和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的救治经费和因公殉职的抚恤经费。

  (三)严格落实消防行政问责制。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消防行政问责机制,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行政许可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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