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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一是依法认真审查中介组织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对于法律规定应当提交前置审批许可的,必须要求其提交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坚持先证后照。市场中介组织的前置审批许可的有效期限应当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后特别标注。在核定经营范围时,严格按照前置审批项目和国务院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外商投资申请设立中介组织的,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组织的调查摸底和资质(资格)许可证件的清理情况,对已注册登记且有问题的中介组织进行重新审查。二是上收审批权限。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交易经纪机构等三类中介组织的设立登记,由登记机关受理,企业注册登记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局领导核准。(责任部门:注册局,各分、市局)
  (二)严把年度检验关
  结合每年的企业年度年检工作,进一步严格审查中介组织的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对于具有前置经营项目的中介组织,必须在年检时提交前置许可证件复印件,对于前置许可证件过期或已经失效的,应当要求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任部门:注册局,各分、市局)
  (三)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中介组织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转交;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利用日常巡查、群众举报、12315消保维权网络、其他部门抄告等多种渠道,有效扩大案源,及时发现线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力量,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机率。(责任部门:注册局、公平交易局、市场处、合同处、商标处、广告处、消保处、车辆所、经纪人所、生产要素所、消保委,各分、市局)
  将中介组织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巡查。在专项治理期间,适当提高对中介组织的巡查频率,加大巡查力度。基层工商所在2011年2月底以前,对辖区内的所有中介组织进行实地勘察,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2011年12月底前,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交易经纪机构等三类中介组织每两个月巡查一次,对其他中介组织每季度巡查一次。巡查中发现中介组织存在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问题,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立案查处;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其立案查处。(责任部门:各分、市局)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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