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经纪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纪业务收费合法合理,保守各方商业秘密,抵制虚假宣传和恶意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努力维护经纪双方的合法权益。
5、在本地区农村经纪组织和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中享有良好信誉,委托人对其品德、服务、业务技能评价良好,无任何不良执业记录和失信行为。
6、从业以来未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或其他失信行为。
四、创建程序
市工商局会同市文明办、市农委成立2010年度青岛市“十佳农村经纪组织”和“十佳农村经纪人才”创建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市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经纪人所。各区(市)工商部门会同当地文明办、农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一)报名。符合条件的农村经纪组织和农村经纪执业人员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申报审批表(见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事迹等证明材料各一式三份报到所在区(市)工商部门。
(二)初审。2011年4月22日前,各区(市)工商部门对报名参加创建活动的农村经纪组织和农村经纪执业人员进行综合调查、审核,在征求当地文明办、农委意见的基础上,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分别推荐3家“十佳农村经纪组织”和3名“十佳农村经纪人才”备选,并将相关材料报市组委会办公室。
(三)审核。2011年4月26日前,市组委会办公室对各地报送的材料按标准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创建条件的予以退回。
(四)调查。2011年5月15日前,市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参加创建活动的候选人进行满意度调查。利用网络或发放调查问卷、邮寄明信片等多种形式,对报名参加创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者纳入候选范围。
(五)审定。2011年5月31日前,市组委会组织考核小组对进入候选范围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实地考查,根据考核结果研究审定2010年度青岛市“十佳农村经纪组织”和“十佳农村经纪人才”名单。
(六)公示。2011年6月10日前,市组委会将审定的2010年度青岛市“十佳农村经纪组织”和“十佳农村经纪人才”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七)表彰。公示无异议后,市组委会组织予以认定表彰。
五、活动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创建活动,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确保2010年度青岛市“十佳农村经纪组织”和“十佳农村经纪人才”创建活动顺利进行。各区(市)工商部门要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市组委会办公室,并将有关电子文件通过金管网发送至市局经纪人所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