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分(市)局:
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下简称“守重”企业)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守重办法》))、《山东省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和《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市级“守重”企业培育
今年,全市省、市级“守重”企业培育工作要求同步进行,培育名单一并逐级上报。省、市级“守重”企业的培育工作,要按照《守重办法》和《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以市政府培育的上市公司、享受青岛市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涉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信用度高、社会责任感强、代表青岛诚信形象的企业为重点,由工商所确定省级、市级“守重”企业培育对象,分(市)局在广泛筛选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培育企业名单,于2011年4月10日前上报市局合同处。
二、关于省、市级“守重”企业申报
(一)组织申报的时间
省级“守重”企业于2011年4月30日前申报,市级“守重”企业于2011年5月31日前申报。按照属地受理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注册地分(市)局,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二)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
1、《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呈批表》;
2、通过2010年度企业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合同签订管理培训证》(申请省级企业提供)复印件;
3、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申请省级企业提供);
4、合同信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文件;
5、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6、2009年度、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7、实行资质管理的,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科委证书复印件;
8、2008年以来获得的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及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受赠单位票据复印件和受表彰证明等;
9、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企业变更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