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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无照经营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无照经营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所、事业单位:
  为鼓励和动员全体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及无照经营案件,进一步拓宽执法监管信息渠道,扩大案源,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我市市场环境,市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了《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无照经营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无照经营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动市民揭发、检举违法活动,进一步拓宽市场监管信息渠道,扩大案源,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确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参考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关于举报奖励方面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无照经营案件举报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标准的,可按照程序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一般指实名举报的具有正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及外国人)。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也应给予奖励。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举报及获得奖励。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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