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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各区、县经计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招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局:
  为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效益、质量及进度,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0]169号)精神,经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研究,决定开展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重点对2008年四季度以来使用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见附件2)进行检查。
  二、检查重点内容
  (一)项目决策行为
  1、是否符合项目的核准、备案相关程序。
  2、是否符合产业、土地、规划、环保等政策要求。
  3、专项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项目建设实施
  1、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改造内容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相应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和目标的情况。
  2、是否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3、是否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重点检查使用专项资金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
  4、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达到的效果如何。
  (三)项目资金管理
  1、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资金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已完工程套取专项资金,虚假列报投资完成额等情况。
  (四)项目建设质量及安全
  1、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相关质量和安全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2、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3、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的情况,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三、检查工作安排
  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共同负责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发改委和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中央检查组以及自治区做好此次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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