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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贵港海关、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重点节能工程。继续抓好 2009年国家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形成节能能力6万吨标准煤。跟踪落实已申报的 2010年2项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节能技术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形成节能能力 5.151 万吨标准煤。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减排工程。建成全市16项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项目,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2.16万吨,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减排化学需氧量0.44万吨,工业企业治理工程项目减排1.65万吨,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减排化学需氧量0.07吨。建成全市9 项二氧化硫减排计划项目,实现二氧化硫减排0.67万吨。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政局、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贵港供电局。12月底前完成。

  3.把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项目。

  主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市政局、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5月底前完成。

  4.增加今年市本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也要增加财政投入,整合其他资金。统筹安排我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并尽早下达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

  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环保局。

  5.落实国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研究拟定我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主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住建委、质监局。9月底前完成。

  6.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2010年全年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项目4项,新增污水处理能力 24 万立方米/日;建成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3项,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780吨/日。按计划要求,2010年 6月30日前,全市所有列入计划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或运行,确保年底前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

  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政局、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12月底前完成。

  7.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尽早下达资金,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

  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市政局、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进一步加大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治污设施、火电脱硫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力度,确保正常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按规范做好监督性监测、监察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局。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1.加强对各县市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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