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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鲜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申报鲜茧收购证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鲜茧收购资格证申报和复审的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鲜茧收购资格证程序及要求:

  1、按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二〇〇七年第4号《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要求提交材料。

  2、经县市区经贸局审核材料合格后报贵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审核发证。

  (二)申报复审程序:

  1、提交鲜茧收购资格证复审申请报告,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交相关材料。

  2、县市区经贸局收集材料并审核签署意见上报贵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再上报自治区工信委核准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 鲜茧收购单位和个人的资格认定和复审材料接收时间对应自治区工信委每年2次,接收时间为2月10日至2月25日、7月10日至7月25日。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十三条 鲜茧收购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工信委颁发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才能开展鲜茧收购业务。

  第十四条 未获得《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取消其收购资格。

  第十六条 对经营范围变更、无鲜茧收烘业务、经营主体破产、经营主体被兼并不再从事鲜茧收烘业务和严重违规的经营单位,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取消其经营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对违规经营、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整改,并根据不同程度给予警告和公示,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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