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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鲜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鼓励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与蚕农或蚕农合作组织建立稳定的经济关系,给予风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与蚕农形成订单、返利收购等协作关系。

  鼓励在蚕桑基地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贸工农一体化缫丝、丝绸生产企业从事鲜茧收购活动,提升蚕桑生产专业化水平,引导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强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链建设。平南县以广西平南中丝茧丝绸有限公司为龙头,贵港三区以广西暨阳丝绸贸易有限公司为龙头,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现有的鲜茧收购站(点)要与茧农和龙头企业签订购销合作协议,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工贸一体化机制。

  第六条 新建缫丝生产厂家待其投产后再批设茧站。

  第七条 调整现有鲜茧收购站(点)布局。对原有布局茧站过多的地区,如有鲜茧收购站(点)自动停业过期不复审或违规经营被取消收购资格,不再办理新证。

  第八条 鼓励鲜茧收购站(点)使用先进鲜茧烘烤设备,提高加工能力和覆盖能力,提高鲜茧烘烤质量。

第三章 相关部门及职能

  第九条 鲜茧收购资格管理主体是贵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县市区经贸局,相关部门是质监局、工商局、市桑蚕产业办。

  (一)贵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责:制订鲜茧收烘企业发展规划,调控鲜茧收烘企业的合理布局,负责接收各县市区鲜茧收购企业的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和复审材料并进行初审,上报自治区工信委认定发证和换证。

  (二)市质监局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的审核;依法对鲜茧收购企业收购鲜茧质量进行审核。

  (三)市工商局职责:对申请鲜茧收购资格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审查,并为取得《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展鲜茧收购市场检查,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收购鲜茧行为。

  (四)市桑蚕产业办职责:对申办鲜茧收购资格企业其收购范围内的桑园面积进行核实,协调各职能单位对鲜茧收购的执法检查。

第四章 鲜茧收购资格申请认定或申请复审条件

  第十条 申请鲜茧收购资格或申请复审必须具备和符合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二〇〇七年第4号《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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