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鲜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鲜茧收购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将《贵港市鲜茧收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我市桑蚕业健康发展。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贵港市鲜茧收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种桑养蚕业及茧丝绸行业的快速发展,促进鲜茧收烘市场规范、有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令第28号《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二〇〇七年第4号《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10〕12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明确鲜茧收烘站的布局、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材料的接收、审核、上报程序及鲜茧收购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相关部门及其职能,确保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真正达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财政增长的目标,促进我市茧丝绸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港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 鲜茧收购站点布局
第四条 根据我市蚕桑生产发展规划和布局,鲜茧收购站(点)实行合理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