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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0〕22号)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贵港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因历史原因造成被拆迁房屋证件不全的,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条 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鼓励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公房(公益性用房除外)、厂房、仓储、旅馆等不实行产权调换,只实行货币补偿。

  第六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单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单价见附表1。

  第八条 拆迁因历史原因造成证件手续不全的房屋,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1990年4月1日前(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视为世居屋,1990年4月1日后在世居宅基地上经批准改建的按世居屋处理。世居屋按手续齐全房屋依法给予全额补偿。

  (二)1990年4月1日后至1996年6月30日建成、只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按贵政布〔1995〕6号通告经罚款处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单价90%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1996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只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按贵政通〔2002〕7号通告经罚款处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单价80%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200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只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按贵政通〔2002〕7号通告经罚款处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单价70%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九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购买或建设相应的安置房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可选择就地安置或在其他不同等级土地上的房屋安置。

  (一)拆迁属于商铺的房屋,按如下办法予以安置:

  1、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铺,是指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上载明为商业或商住用途的房屋。被拆迁的商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但实行产权置换的仅限于第一层用于经营的实际面积(厨房、卫生间除外),第二层以上用于餐饮、美容保健、网吧等经营的按旅业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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