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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造价;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收支核算;

  (三)预算(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资金到位和项目总投资实际完成情况;

  (四)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五)建设成本和其他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七)项目结余资金及尾工工程未完工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应交税费、基建收入、包干结余的核算及分配、上缴、留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九)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测算,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

  审计机关自收到建设单位审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预算(概算)书和工程结算书等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核结果认定书或审计报告,并事先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核结果认定书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机关予以注明;提出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在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结果确定之前,支付工程款超过规定的比例的、或未经审计办理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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