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含电子资料):
(一)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的须提供银行贷款承诺书或合同;利用外资的须提供经批准的协议书;自筹资金的须提供银行的建设专款证明;预算内拨款的须提供已落实的资金证明或文件;
(二)设计图纸、预算(包括总预算、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预算书;
(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议书、年度投资计划、财政拨款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概算等文件资料;
(四)项目前期财务收支等有关会计资料;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标底预算、投标预算、评标报告、中标通知、合同文本等资料;
(六)预算(概算)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理报告、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报告、施工记录、变更合同、结算书等资料;
(七)与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和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等资料;
(八)初步竣工验收报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报表;
(九)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预算(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项目设计内容变更、变更程序和现场签证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
(二)经济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合同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成本、工程结算、税费计缴、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帐的真实性和资金来源、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建设资金与其他资金分别建帐、独立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管理情况的合规性、真实性;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等级和取费标准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七)建设资金支付与项目施工进度的一致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