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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初步验收后,必须报送审计机关经审计或审核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如地质、材料价格影响)等原因增加(或不同项目间调剂)工程造价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报批的,审计机关不进行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列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八条 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作出的审核结果认定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执行,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国有资产移交(登记)的依据。

  财政部门不再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决(结)算评审。

  第九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到审计力量不足或者是专业技术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项目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含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由同级财政按项目审计核减额的10%安排专项经费;

  (三)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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