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节能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贵港市节能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贵港市节能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各县市区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发〔2010〕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奖励对象为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签订《“十一五”单位生产总值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市发改委、工信委和财政局根据统计部门核定的能耗指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 93号)的规定,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第四条 节能目标考核奖励设立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奖、完成目标任务奖2个奖项:考核分在9 5分以上的(含9 5分,下同)评为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奖;考核分在80-94分之间的,评为完成目标任务奖。
对评为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奖的,奖励20万元;对评为完成目标任务奖的,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在预算安排节能资金时一并统筹考虑。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节能工作开展的各项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福利性质的支出。
第七条 市发改委、工信委和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完成节能目标考核评定结果,提出节能目标考核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或相关文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