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增长从业人员烟花爆竹相关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和经营风险意识。
(四)加强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城管、交通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构,加强节日期间的联合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坚决查处非法采购、无证经营、一证多点、异地经营、占道经营和无证上岗等行为,查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对违法违规的零售经营户,特别是非法渠道进货的零售点一律将其列为“黑名单”,3年内不得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特别要加强对乡镇集市、城乡结合部的监管监察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摊贩。
各区、市、县政府要在进入我市的各主要路口设立检查点,对入城的可疑车辆进行逐一排查,严防非法烟花爆竹流入我市。
(五)加强对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管
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省外烟花爆竹产品供货单位名单的通知》(黔安监管三〔2011〕68号)和市安监局、公安局、质监局《关于允许在贵阳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通知》(筑安监发〔2008〕61号)的相关规定采购、销售烟花爆竹,并按照《关于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筑安监发〔2010〕34号)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专用防伪标识制度,必须在其所售产品包装上粘贴本企业的烟花爆竹专用防伪标识,同时做好配送服务和限放结束后零售点剩余产品的回收工作。
各零售点必须严格按照《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允许在贵阳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通知》的规定采购、存放和销售烟花爆竹,进货时要认真核查产品上是否粘贴有批发企业的专用防伪标识,严禁采购、存放、销售无批发企业专用防伪标识的产品,对市场上无防伪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一律按非法产品进行没收。
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台帐,并认真做好登记。
各区、市、县要加大对各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无防伪标识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产品进行处置,对违规采购、存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