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21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7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重要性。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就业惠民,促进社会充分就业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机制在就业援助体制中的作用。
二、加大和确保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人员、转为城镇户口的失地农民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本级每年匹配的就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每年匹配的就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金阳新区每年匹配的就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每年匹配的就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三、强化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当地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制定就业资金使用规划,建立定期通报和公示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建立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发挥就业资金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确保资金安全。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