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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卫生监督约见制度的通知

  (一)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在分析相对人存在的问题或风险的基础上,确定约见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约见应以《卫生监督约见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见人,情况紧急时可以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
  (三)约见过程包括:约见人阐明约见内容;被约见人说明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做好约见记录;双方签字。
  (四)被约见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见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见人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情况报约见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卫生监督约见制度是落实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出现需约见情形时,要及时进行约见。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将约见工作列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约见工作档案,确保约见效果。
  (三)约见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办公场所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严禁收受约见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约见时,获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七、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后实施。

  附件:1.卫生监督约见通知书
  2.卫生监督约见记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卫生监督约见通知书
  NO:

被约见单位

  

被约见单位

负责人

 

 

约见时间

 

约见地点

 

约见事项

      

约见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约见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被约见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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