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国土资党委〔2011〕38号)
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经2011年2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9月30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之间,不同业务岗位之间,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交流,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内设机构、厅直属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交流,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任、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 在一个单位、部门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 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特别是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资金分配、干部管理等岗位任职满三年的,可以交流;任职满五年的,应该交流;任职满八年的,必须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