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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12)

  此次专项行动处于春节后企业大量招工和农民工大量外出务工的高峰时期,必须根据这一时期的特点确定专项行动的对象及重点。一是以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及节后需要大量招工的劳动密集型等用人单位为重点,进行清理整顿。二是以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为重点,兼顾其他地区和场所。
  三、专项行动的内容和措施
  (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和招工为幌子,从事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同时,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打击暴力阻碍、抗拒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二)查处取缔“黑中介”等非法职业中介组织。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依法打击以暴力手段胁迫劳动者接受其职业中介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对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台帐,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分类监管的依据。对虽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特别是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培训业务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规范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招工行为。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招收大量在校学生以实习为名派遣至用工单位顶岗劳动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予以重点检查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发现使用童工的,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五)依法打击招工用工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过程的监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违法行为和其它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警惕少数不法分子恶意组织人员实施“打假工”和“骗工”的恶劣行为,发现以上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切实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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