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依规建设。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准强迫命令,不准向农民强行集资和摊派,对农民群众自愿出工、出资修建农村公路的,应依法加以组织和引导,给予鼓励和帮助。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当地农民工,增加农民收入。
(八)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农村公路建设列入全市绩效攻坚年活动联合督查的重要事项,加大督查力度。同时,市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组建专门督查队伍,分类、分项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农村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督促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九)强化考核奖惩。
1.建立激励机制。市人民政府把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考核制度,制定奖励办法。一是市财政农村公路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下拨,对列入自治区发改委和交通运输厅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当年计划的项目在6月底前开工率达到80%、7月底前全部实质性开工、12月底前完工(完成计划)的,市交通运输局将下拨以奖代补资金;对凡有项目不按计划开工、不按计划完工的,将全部扣除该县(市、区)以奖代补资金。二是对积极性高、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将优先安排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对积极性不高、没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将调减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2.落实奖惩制度。一是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从财政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具体标准为:通乡油路每公里2万元,通达工程和通村硬化路每公里各1万元, 渡口改造或渡改桥每米0.2万元。二是根据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路县乡发〔2010〕83号)规定,12月份对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工作实施考核,得980分以上的奖励10万元,得950分以上980分以下的奖励9万元,得930分以上950分以下的奖励8万元,完成任务、总分850分以上的奖励6万元。对不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将农村公路建设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确保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宣传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更加深入、更高层次地宣传农村公路建设在“三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地反映农村公路建设对加快城乡一体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促进作用。要通过宣传,为农村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广泛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使农村公路建设真正成为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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