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推动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鼓励支持发展科技型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投融资多元合作和技术转移平台建设。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报科研项目。对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经费资助的项目,市和县(市、区)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积极推进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研究实验基地、科技文献资源等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并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所、设备和工具,改善创业孵化服务条件,“孵小”和“扶强”并举,扶持不同层次的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二)鼓励支持非公资本发展环保产业。继续加大对“低碳经济”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更多的非公资本投入到环境保护、环保设备、可再生资源利用、高效节能等方面的先进科技项目,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鼓励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合资或租赁承包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实现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发展模式。
(三)鼓励支持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参与北部湾经济区产业配套。围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和建设,结合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和沿海大型项目,引导非公有制工业企业按产品上下游进行纵向专业化分工,发展产业配套型,延伸产业链。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充分利用我市临海优势,大力发展港口物流、船用机械零部件及船用器械、贸易配送以及电子电器、机械零部件等行业的外包业务,打造产业集中、特色鲜明的服务外包集聚区,促进技术、人力、政策资源的高度集成。
(四)鼓励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简化非公有资本境外投资核准手续,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到境外投资,到资源富集地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开发国际原材料、能源等资源类项目。支持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本和两个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采用国际标准融入跨国公司的供应链,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点,建立国际营销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投资办厂、建立研发机构;协助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申报国外知识产权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企业给予资助。
(五)鼓励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和大型农林产品原料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原料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支持和引导农产品加工非公有制企业向科工贸一体化发展。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发展各类民营经销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鼓励创办农村小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