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0〕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预防和遏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含县、市、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玉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承担治理义务,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
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