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收集。
(1)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规划文本及说明、规划图件(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2)广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
(3)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地类和相关质量评定资料;
(4)上轮规划各县市基本农田划定相关资料(包括图件和文字资料)
2.调查核实地块。对涉及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地块,组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协同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去实地对调整划定的地块进行核实确认,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质量情况登记表,对没有达到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要求的,与相关部门协商,更换地块,保证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的质量总体水平不低于原基本农田水平。
3.统计和生成成果资料。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统计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地块的质量评定、位置、范围、地类和面积等,形成统计表格,完成相关验收成果资料。具体成果资料如下:
(1)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报告;
(2)新一轮规划修编拟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图(1:1万);
(3)标注新划入基本农田四至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
(4)标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相比调出、调入情况的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1:1万);
(5)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情况汇总表。
(三)基本农田档案管理(2010年12月1日-2011年7月15日)。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逐级备案。档案资料如下: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等;
(2)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报告书;
(3)基本农田统计表格资料;
(4)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5)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制度;
(6)调整、变更和补划基本农田相关材料;
(7)其他相关资料。
(四)检查验收(2011年7月16日-10月30日)
1.自验(2011年9月15日前完成)。基本农田调整工作完成后,由各县(市、区)财政、农业、统计及国土等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完成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初验申请。
2.初验(2011年9月16日-10月30日)。接到初验申请后,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与成果进行初验。进行内业、外业查验,查验面积不低于30%。初验符合要求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和初验意见等有关材料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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