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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申请,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向用户供水。
  第三十三条 取水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当年节余的水量可流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中。
  第三十四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向供水企业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三十五条 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新建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现有企业应当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设备更新。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所提交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的简要报告,应附有节水措施和节水设施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文件。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竣工后,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工程项目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更换;应引导居民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全市所有灌区逐步做到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推行政府扶持、用户参与、灌区自主经营的良性运行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重点推行用水计量设施。
  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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