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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水库、渠道周围、河流两岸进行其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受到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占用者要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替代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与占用前工程的属性相同。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禁止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三)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
  (四)在城市建设中采取有利于无污染的地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第三章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第十五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引水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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