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玉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厉行节约用水,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建立节水型社会。鼓励利用雨水、洪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水资源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 玉林市水利局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