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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玉林市依法治理性与毒品传播艾滋病工程实施方案》、《玉林市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工程实施方案》、《玉林市防治艾滋病健康干预与传染源管理工程实施方案》等十大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转介。对于刑释解教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者,由监管单位与其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相关资料转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本人将转介单带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继续接受定期的随访和关怀服务。接收方要把转介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反馈给转出方。
  3.吸毒人员转介。转介吸毒人员到当地或暂住地社区戒毒机构,继续随访和协助帮教,并在当地或暂住地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备案。
  五、督导评估
  由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组织考核评估。结合公安、司法系统的工作特点进行相关考核,主要考核本工程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和配合情况、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玉林市艾滋病社会救助工程实施方案

  一、背景
  我市艾滋病疫情经过十多年的流行,已扩散全市,积累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正进入发病高峰阶段。各级政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了免费的抗病毒治疗,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延长了生命。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市面临着医疗、心理、家庭、就业、经济与社会歧视等方面的问题,大部分感染者和病人由于生产能力的降低,生活面临着经济困难,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和关怀已成为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要部分,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我市艾滋病致困人员的社会救助与关怀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建立市艾滋病致困人员社会救助和关怀体系,不断完善艾滋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帮扶救助工作机制,切实为艾滋病致困人员提供到位的社会救助与关怀服务。
  (二)具体目标。
  1.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纳入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救济救助范围。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促使我市对辖区随访到的 60%以上感染者及其家庭开展关怀、支持和服务,其中,关怀支持包括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按时发放补助、子女免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提供开展生产自救、就业等帮助。
  2.创新玉林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与关怀办法,探索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社会救助与关怀模式,基本实现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生产生活质量得到改善。
  3.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其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适当减免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的特殊诊断和治疗药品费用。
  三、组织管理
  由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由市民政局牵头,各部门通力合作,实施艾滋病社会救助工程。
  (一)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及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
  (二)联合实施部门。市人社局、人口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住建委、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扶贫办及各级相应部门。
  (三)部门职责。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多种形式协调解决社会救助与关怀方面各部门合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政府各部门在社会救助与关怀方面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社会救助政策,按有关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艾滋病致孤人员纳入救助范围,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逐步建立艾滋病防治与救助相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
  2.人社部门。将艾滋病致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列入计划,并提供技能培训补助,提供职业介绍,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保障服务。
  3.卫生部门。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提供能随访到的需要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信息,为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等部门提供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职业咨询和医务指导;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艾滋病致困人员的分类医疗救助工作。
  4.教育部门。保证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负责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中艾滋病致困人员享受国家现有贫困生资助政策。
  5.扶贫部门。将贫困村中艾滋病致困人员纳入扶贫开发对象范围,提供农业科技培训,做好艾滋病致困人员的扶贫开发工作。
  6.住建部门。对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艾滋病致困人员予以优先安排。
  7.人口计生、公安、司法、国土资源等部门。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收养工作,收养艾滋病致孤儿童不影响依法生育,办理收养公证和户口迁移要免收手续费。司法部门和基层组织要依法保障艾滋病致困人员的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孤儿监护人或抚养人要与孤儿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保障孤儿土地、房屋等财产所有权,并在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归还。
  四、策略与措施
  (一)落实艾滋病致困人员生活救助政策。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将所有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坚持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育成长的需要,科学核定养育标准,制定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分类给予保障,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二)落实艾滋病致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卫生部门要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支持艾滋病致困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以及受艾滋病影响的贫困家庭儿童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落实艾滋病致困人员中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政策。教育部门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与其他儿童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艾滋病致困人员,纳入现有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对集中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机构,在安排教学工作时,应给予指导和支持;对已经完成 9年义务教育但未能上高中的未成年艾滋病患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应提供职业技能教育补助。
  (四)建立艾滋病致困人员就业和生活服务制度。人社部门要对其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社区融合、心理关怀等形式的救助,促进其身心健康,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增强自立能力。积极为有劳动能力且有求职要求的艾滋病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高其自谋职业的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地成长,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五)要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民政部门要因地制宜,按照“分散抚养为主,集中养育为辅”的原则,尊重儿童意愿,采取家庭收养、家庭寄养、机构集中养育和模拟小家庭养育等途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家庭是儿童最好的成长环境,鼓励依法收养艾滋病致孤儿童,尽可能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安置在有抚养意愿和能力的亲属家庭。财政部门要保障福利机构内设艾滋病致孤儿童安置指导中心、模拟小家庭家长工资和事业经费,确保艾滋病致孤儿童得到妥善安置。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置适量的社会工作者岗位,负责对抚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社会协调工作,保证每个孩子、家庭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随访和社会心理支持,为艾滋病致孤儿童提供以人为本、规范专业的服务。
  (六)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国内外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致困人员社会救助和关怀工作。通过聘用社会工作者、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积极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
  (七)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有关单位了解预防艾滋病的知识,消除恐惧和歧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艾滋病感染者和受艾滋病影响致困的群众。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艾滋病致困人员,为艾滋病致困人员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让他们和其他公民一样在充满亲情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健康生活。
  五、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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