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供适宜的助产服务。为艾滋病感染产妇提供适宜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儿童感染机率。
5.产后保健服务。艾滋病感染产妇除按产后常规内容访视外,还需监督抗病毒药物的服用及观察停药后的反应、指导避孕等,继续为感染产妇及其家庭提供综合关怀和支持服务。
6.婴儿喂养指导。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免费提供奶粉。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并进行科学喂养指导和生长发育监测,保障儿童正常生长发育。
7.儿童的预防接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计划免疫的要求进行预防接种,在未完成免疫接种程序时,应注意避免与结核、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病人接触。
8.儿童的随访保健服务。
(1)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随访至18月龄,使其于12月龄和18月龄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检测,产后45天后可进行早期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12月龄和18月龄未感染艾滋病的儿童纳入儿童常规保健系统;确诊艾滋病感染的儿童应立即转介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进行治疗。
(2)在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婴儿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提供随访保健服务;在县(市、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婴儿由该县(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提供随访保健服务。
9.提供转介服务。
(1)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首诊发现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其他育龄妇女,除了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外,同时负责转介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接受艾滋病治疗的评估,并纳入艾滋病随访系统管理。
(2)各级助产机构将感染艾滋病的产妇于产后4周转介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进行抗病毒治疗评估,纳入艾滋病随访系统管理;所生婴儿应于产后6小时内由辖区县(市、区)妇幼保健提供预防性抗病毒药物。
10.提供支持和关怀服务。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内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咨询、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减少歧视,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及儿童的生活质量。
(四)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遵照标准防护原则,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五)信息管理。以妇幼保健信息网络为平台,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配合支持下,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所有资料应有专人负责,并按期报告给当地妇幼保健机构。
四、督导与评估
由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组织督导、考核评估;各县(市、区)对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行督导与考核评估。主要考核本工程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和配合情况、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玉林市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监管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实现国家防治艾滋病“两降一升”的总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防止艾滋病监所内传播,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健康权益,确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管理、治疗及转介机制通畅,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
(二)具体目标。
1.到2014年,所内医务人员和民警艾滋病培训率分别达100%、90%以上;
2.新收劳教人员、强戒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率知晓率达100%;
3.新收劳教人员、强戒人员入所3个月内接受艾滋病筛查率达100%;
4.符合且自愿参加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劳教人员、强戒人员治疗率达90%以上;
5.处于治疗阶段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解教、解戒或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时,与其户籍或暂住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点转介率达100%;
6.在监管场所内设置预防艾滋病宣传专栏。为新入所的被监管人员每人发放一份健康教育处方。“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艾滋病日以讲座或以上课的形式对被监管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7.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对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进行集中管理,加强医疗力量,逐步实施对符合治疗条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抗病毒治疗。
二、组织管理
由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市公安局、司法局牵头,卫生部门通力合作,实施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
(一)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司法局,各县(市、区)公安局、司法局;
(二)实施单位。市一、二看守所,市劳教所,市戒毒所及各县(市)监管机构;
(三)协助部门。市、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及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美沙酮替代治疗门诊,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
三、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公安系统内看守所、戒毒所被监管人员每季度开展一次艾滋病知识的宣传与艾滋病筛查监测工作。转送被监管人员时,向接收单位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相关信息;
(二)司法部门:市、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实施系统内干警、医务人员防治艾滋病知识培训,劳教所被监管人员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传染源管理、医疗救助,对新入所的被监管人员每季度开展一次艾滋病筛查;
(三)卫生部门:每季度一次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在监管场所内对新入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一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和艾滋病筛查工作。为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为监管所医务人员和干警提供预防艾滋病知识,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
四、策略与措施
公安、司法部门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组织被监管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和艾滋病相关的检测,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刑释解教后向其户籍或暂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介;负责既往海洛因成瘾者向当地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的转介和社区的帮教;负责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抗病毒治疗的组织协调。制定场所内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方案;为监管场所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提供技术支持。
(一)加强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警察培训。卫生部门协调公安、司法部门为监管场所的医务人员、干警提供预防艾滋病知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职业暴露预防知识培训。
(二)做好监管场所内艾滋病疫情监测和检测工作。
1.检测对象:对新收入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
2.检测单位:监管场所负责组织,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采集血标本与艾滋病实验室检测与确证、CD4检查。
3.疫情上报:对确认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进行疫情网络直报。
(三)开展监管场所艾滋病咨询告知工作。
1.告知原则:各监管场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告知范围和方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相关信息由监管场所确定警察和医务人员专门告知相关人员。
2.监管场所的警察及医务人员在适当的时机对确认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咨询服务和心理疏导,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检测结果。
(四)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监管场所根据监所实际情况,具体实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建立完善符合监管、医疗特殊要求的告知、管理、教育模式,经常性地开展心理咨询、疏导和矫治,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五)加强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参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医务人员要参加区内或区外的跟班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监管场所外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入监所后,按照原治疗方案继续提供治疗和关怀服务,定期进行医学随访。对监管场所内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
(六)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转介和后续服务机制。
1.艾滋病病人转介。对于刑释解教或保外就医正在治疗的艾滋病病人,监管单位与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抗病毒治疗点取得联系,进行相关病人转介事宜的沟通,将病人相关资料和转介单交由病人带到当地治疗点继续进行治疗。接收方要把转介病人的信息反馈给转出方。